道官

  掌管道教事務的官吏,一般由道士充任。《續通志•職官略》載:金代管理道

教,〝於帥、府置司,正曰道錄,副曰道正,以三年為任〞。明洪武十年(1382)

設制:中央置〝道錄司〞,設左、右正一二人,左、右演法二人,左、右至靈二人

,左、右玄義二人﹔府〝道紀司〞,都紀、副都紀各一人﹔州〝道正司〞,道正一

人﹔縣〝道會司〞,道會一人。同時設神樂觀提點一人,知觀一人﹔龍虎山正一真

人一人,法官、贊教、掌書各二人﹔閣皂山、茅山各靈官一人﹔太和山提點一人。

初,規定道司衙門道官〝全依宋制,官不支俸〞。(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一百四十四

)但自洪武二十五年(1392)十月,改定道錄司各道官依品支俸。即左、右正一按

正六品支俸,秩同翰林侍讀、京縣知縣,月給米十石﹔左、右演法,從六品,月給

米八石﹔左、右至靈,正八品﹔左、右玄義,從八品﹔府都紀,從九品﹔餘皆未入

流。《皇朝文獻通考•職官考》載,清襲明制,中央至府、州、縣設官名稱、人數

,皆與明同。同見《清通考會典事例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