納糧

  宮觀清規。道觀有錢糧者交於糧里會計,或兌運或起運或存留,必先請議定奪

,不得遲誤。輸約之時,委老誠之人管運赴倉,須先完納,免致催徵(見《太清玉

冊》卷四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