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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道教官印和名號印

 

  道印中的第一類是道教官印,指歷代朝廷或國家政權設置、任命的各級管理道教事務的機構和道官使用的公務印章。在我國,宗教官員很早就已出現。《管子幼官》云:令曰:以爾壤生物共玄官,請四輔,將以及上帝。文中的玄官,即是齊國國家祭禮皇天上帝的宗教官員。朝廷管理道教事務的官員和機構,始見於南北朝後期。梁在中央政權設大道正,於州郡設小道正;北周有司玄中士、司玄下士,掌道門之職。隋代統一後,設道觀監、丞,後改為玄壇監、丞。唐朝置寺觀監、崇玄學和左、右街功德使。五代後周設道錄,宋朝設左、右街道錄院,掌管有關道教事務。金朝于各路設道籙、道正,金代道士閻德源墓出土銅鏡上刻有都道錄院官□”字樣#1,是知金代也有都道錄院此類道教事務的管理機構,也許當時各級的地方政府亦有相應的組織。元代時全國各地已經普遍設立道官衙門,路置道錄司,州置道正司,縣置威儀司,道官分別為道錄、道正、道判。明朝於中央設置掌管全國道教事務的最高機構,名為道錄司,隸屬禮部,司內道官有左右正一、左右演法、左右至靈、左右至義,皆挑選精通道教經典、戒行端潔者為之;地方府置道紀司,道官為都紀、副都紀;州置道正司,道官為道正;縣置道會司,道官為道會;凡道官均給度牒,三年一頒,後令天下道官赴京考試給牒,不通經典者黜之。清沿明制,中央及地方設置機構、道官均與明代相同,只是在京師增設東南城、西南城、中城等六處道官,各處設協理一人為佐,頒度牒。從理論上說,這些道官和衙門盡管多屬地方政府的一個較小的分支機構,級別最低者,屬於不入流一類,但因職事所需,應該都有官印。此類印章均以管理道教事務的機構名稱、官職名以作印文,一些印章往往留有該印的製造時間、製造機構的刻文,印形、印文與級別相應的官印完全一致。例如:明初嘉定縣道會司記(見圖一),印背刻洪武十五年二月禮部造字樣#2。按明代官印的慣例,各官印印背皆刻有年款或製造頒發機構的名稱,印形有正方形和長方形兩種。前者為國家任命的九品以上的官員使用,後者則是九品以下官吏用印,這種官員因級別較低,沒有品級,故被稱作未入流,其所用官印稱之為條記。以此比較,這件製造於洪武十五年(公元一三八二年)由禮部頒發的嘉定縣道會司記,當是未入流的條記,距今已有六百餘年。按《明史》所言洪武十五年始於各縣設置道會司的記載,它是明代製造時間最早的縣級道教事務管理機構的官印,當然也是級別最低的,不過卻是研究道教機構的珍貴資料。僅就筆者所知,這類道教官印傳世實物比較罕見。

  第二類是名號印。分為兩種:一、朝廷封賜給道教掌門或某一重要人物的封號印,這種印章有關文獻中多有記載,並往往作為道門的鎮山之寶,但傳世實物和相關形像資料比較少見。例如:元代玄教大宗師印。《上卿真人張留孫碑》記載:元仁宗重用名道士張留孫,曾經加號輔成贊化保運玄教大宗師,敕將作院刻玉為印,文曰:玄教大宗師印。以賜公。#3吳全節繼任為上卿玄教大宗師後,依然使用此印,其所作《茅山誌序》文尾處,即鈐有該印印文(見圖二#4。二、道教人物依傳承名號或依法號、私名、觀院名稱等製造的各種名號印,這種印章多在與世俗社會的交往、應酬活動中使用。如:第四十五代天師張懋丞是一位丹青名手,在其所繪畫作品上即鈐此類印章。江蘇省淮安縣明代墓葬中,曾出土一幅張懋丞作《擷蘭圖》,用墨濃淡相宜,筆法捷迅遒逸,頗似草書韻味。畫面在左側題識:四十五代師為寫擷蘭圖,贈景容清士,作於金台。款下鈐有九陽道人、四十五代天師章兩方朱文印(見圖三)#5。相對於某一位道士來說,名號可以有多個來源,或為道觀所授,或係尊者所命,或係同道所贈,或係名人譽稱,或係個人自名。因此一位道人往往不止一枚名號印,有時擁有多個,且印文名稱多與道意相連,具有十分明顯的道家色彩,一觀便知。如山西大同市發現金代道士閻德源墓,據墓內出土墓誌,知該道士法諱德源,曾師事宣和侍晨張公為職籙道士,命授金壇郎,九十六歲仙去,逝世前為西京玉虛觀宗主大師。墓中同出該道士所用名號印五枚,皆係牛角刻製的篆書印章,印文分別為玉虛丈室老師、龍山道人、青霞子記、天上方丈老人、德源(見圖四#6。此類印章文獻中缺乏明確記載,其發現數量也不多,金代之物算是實物中較早的東西。這種印章一般不用於宗教法事活動,但對社會影響卻不小,尤其是文人雅士多有仿效用之者。

 

*道教法印令牌探奧第一章第一節附註*

#1大同市博物館:大同金代閻德源墓發掘簡報,《文物》19784期。

#2羅振玉:《隋唐以來官印集存》附錄,楚雨樓初集本1916年。

#3陳垣編:《道家金石略》913頁,文物出版社19886月第1版。

#4《道藏》第5549頁,上海書店等19948月第1版影印。

#5馬季戈:元明兩代天師畫家及其作品,《文物》199211期。

#6大同市博物館:大同金代閻德源墓發掘簡報,《文物》19784期。